去年,一家名为佰利的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判决作出之后,曾在业内引发热议。随后,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苹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今日,@京法网事 发布消息称,3月24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诉被告北京知产局、第三人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以下为判决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