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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偷手机后心虚赔钱 失主撤案后仍被拘
2017-03-09 12:26:25  出处:快科技 作者:刘艺 编辑:刘艺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偷完东西后反悔就不算偷了?太天真!

据报道,辽宁鞍山一小伙在手机店里偷完手机之后心虚,又不敢去自首,于是找到失主把偷的手机买了下来,结果还是被刑拘了,小伙对此表示不服。

据报道,今年3月1日,在千山区大屯镇经营手机销售的店主胡先生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店里的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被盗,手机还是新的。

勘查完案发现场,民警调取了手机店里视频监控,发现一名年轻男子有作案嫌疑。但是,视频监控效果不是很好,虽有嫌疑人画面,却很难确定样貌,身份信息更是无从查起。

小伙偷手机后心虚赔钱 失主撤案后仍被拘

3天后,民警还在案发现场附近走访,寻找知情人。这时接到店主胡先生的电话,上来就说,他想要撤案,手机不是被偷的,而是卖出去了,不想再追究这事了。

因为现在购买手机都是实名制,这部‘被盗’的手机是谁买的一查就清楚,3月7日晚7时许,王某被警方抓捕归案。

原来,王某当天偷完手机,心里没底,就回到案发现场观察,发现警方又是调监控,又是走访寻找知情人,王某这下害怕了,但他又没有勇气去自首。

于是,过了三天,王某找到店主胡先生,把手机钱给了胡先生,称把偷走的手机买下来。胡先生一看都是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自己又没啥损失,于是就有了“撤案”一幕。

3月8日上午,在被警方以涉嫌盗窃手机抓捕归案的鞍山小伙王某面对民警审讯时仍不服气,“我都把手机钱给店主了,为啥还算我偷?我这应该是买!”

对此,辽宁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刘晓松律师解释,根据《刑法》规定,王某已有盗窃过程,盗窃犯罪事实已然形成,而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即便是店主想要撤案,公安机关仍有权力对王某的盗窃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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