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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放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过对于具体日期,企业往往是约定俗成。据报道,广东省人社厅近日起草新的《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企业按月支付工资不得迟于第二个月10号”写入。
对此,南方网评论员前溪认为,按月发工资不得迟于次月10号 ,这样的规定看似多此一举,实际上却透着对劳动者的浓浓爱意,看似是与企业过不去,实际上却对企业的爱护。谁都知道,企业的最大诚信就是按时发放工资,可是不少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却喜欢“耍小聪明”。
但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这一“看起来很美”的措施落实下去,现在新规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截至时间是7月30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在线(省人社厅官网:http://www.gdhrss.gov.cn)提出意见;2、传真(请注明“立法意见”),传真号码:020-83331309;3、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劳动监察局(请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身在广东的读者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