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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众对由斯诺登引爆的“监视门”无甚共鸣,但日本政府早已在2011年6月17日“悄然”通过了类似于美国《外国情报活动监视法》的法案,以实施日本的“棱镜”计划。
2010年,北非以及西亚的一些阿拉伯国家和地区由“民主”、“经济”为导火索,多米诺骨牌性地连锁发生了反政府暴力运动,西方媒体称之为“阿拉伯之春”。这一场暴力运动,先后波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导致多名领导人下台,其影响迄今仍未结束。
在这场暴力倒戈中,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发挥了巨大作用,许多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快速发酵并有效组织,令原政权措手不及。
社交网络开启的划时代革命功效,令各国政府开始严正审视网络时代话语权的威慑性,其中也包括素来标榜言论自由、民主人权的美国和日本。
2011年1月24日,彼时的执政党民主党提交了《PC监视法案》,法案规定警察等相关搜查机关可以在没有法院出具相关法令的情况下,取缔涉嫌制作电脑病毒的相关网络服务商,并可在一定时期内(90天内)保留相应的通信记录。
事实上,PC监视法案中对于“制作电脑病毒”的定义非常笼统,包括了所有通过远程控制方式接续其他电脑等宽泛的行为,而且只要被警方等机构怀疑,即会遭到逮捕,被迫向警方及相关机构公开数据。
同时,为了方便管理,法案赋予了政府合法获得网络服务商配合的权利。换句话说,民众的网络私人空间以及通信隐私其实一直都处于“裸奔状态”,只是警方及相关机构有没有需要查你data的问题。想看,人家随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服务商就能看了。
从实质而言,日本的PC监视法案和斯诺登曝光的美国“棱镜计划”如出一辙。
站在司法角度而言,PC监视法案的做法违反了“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赋予了政府极大的主动权,可以在尚无具体证据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侵犯嫌疑人的网络隐私。
站在宪法角度而言,PC监视法案也和日本宪法第21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以及日本宪法第35条规定的“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自相矛盾。
直白地说,PC监视法案等于赋予了政府一柄尚方宝剑,将全日本的所有网络信息,不论是个人的还是公司的,民众的还是官方的,都置于政府的“鹰眼”下。
言论自由衍生出来的安全感,向来都是个单向性站队问题。当民众被赋予言论自由权的时候,面对“百花齐鸣、良莠不齐”的声浪,赤裸裸坦诚于民众视野之下,处于标靶中心的政府也会缺乏安全感,不知道哪一个细节又会触发民众的不满神经,招致未知的后果。更何况,的确有很多国际恐怖活动利用网络传递信息的实例,放任自由发展的话,国家安全确实存在隐患。
而当政府以国家安全、网络犯罪为由合法拥有了“鹰眼”,对网络动态了如指掌,心里有底之后,民众又觉得时刻处于监视之下“裸奔冲浪”甚无安全感,隐私被侵犯。
毕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网络犯罪也好,妨碍国家安全也罢,尚没有精确的条文规范,一切解释权在政府手中。且谁还没个行差踏错的时候,不被注目则已,一旦被警察盯上,“前尘往事”都很有可能一起清算。
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防止网络犯罪和公民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的确是个两难但又不得不探索的问题。
尽管6月7日,奥巴马公开辩称:“美国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隐私方面‘保持了很好的平衡’,所有行动都是在国会和法官的严密监督下进行的。”
但6月11日的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涉事”的Google和Facebook公司已要求美国政府放宽一项禁令,该禁令的内容是,互联网公司不得披露它们所收到的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提供用户资料的请求次数。
如果Google和Facebook的要求达成,或可视为是在保障国家安全、防止网络犯罪和公民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的一次有效尝试。
文: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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