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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女作家棉棉起诉谷歌公司侵权一案已有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谷歌公司赔偿棉棉经济损失5000元。
2009年,女作家棉棉发现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收录了其作品《盐酸情人》,但这一收录作品的行为却并没有得到其许可。
2009年11月4日,棉棉以谷歌网站在未得到其许可的情况下,便将作品扫描上网并供不特定访问者查看下载,还将其作品以片段的方式展示,破坏了其作品的完整结构为由,将谷歌中国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10年8月3日,棉棉将被告从谷歌中国变更为美国谷歌。在起诉书中,棉棉将谷歌中国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谷歌美国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歌属于对原告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美国谷歌进行全文复制的行为已与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记者了解到,由于棉棉在追加第二被告的同时,也把诉讼请求从6万增加到了200万元,但却没有依据相关规定补交案件的受理费。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仅按其已交纳诉讼费部分的标的数额进行了审理和判决。最终,法院对原告棉棉所主张的5000元的赔偿数额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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