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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没有赔偿 专家称应先估值
2012-11-27 16:41:31   编辑:上方文Q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快递送丢东西事件频发,但委托快递人打官司可真难赢!近日,北京法院接连审理、判决了两起快递纠纷案件,委托快递人无论是否对货物投保,至少在一审时都没有得到“等价赔偿”。

据报道,去年9月,某贸易公司通过一速递公司快递一批价值15323元的电子产品,结果速递公司送丢东西。庭审中,速递公司辩称,邮单背面有条款注明“保价费”及“丢失邮件”等相关问题。“原告没有投保,而且已在邮单上签字确认,我们只同意按邮单上注明的最高额500元赔偿。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速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双方已经签订了运输条款,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速递公司已在运单正反面对保价等条款采用了加黑、加粗的字体进行明示,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有效。据此,法院判令速递公司按照合同赔偿500元。该案二审时,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没投保,不赔?投保了,依然还不赔?

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去年11月16日委托宅急送快递一个价值18万元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该公司还按照18万元的标的额,以3%。的保险费率支付了保险费540元。可是,宅急送也送丢了东西,保险公司还拒赔。该案一审时,润通达公司也输了官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释: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并非保险价值,“不能他说这个包值18万就值18万。”保险公司认为,润通达公司拿不出发票或者购物底单等有力证据,所以没有索赔依据。

作为第三人的宅急送公司认为自己及时协助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但因润通达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充足,造成保险公司无法理赔,与自己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非定值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财产保险合同种类,由于润通达公司不能证明皮包的实际价值,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近日,该案在市一中院二审。润通达公司表示并不知晓宅急送和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内容,所以“非定值保险合同”条款无效。

宅急送认为货物实际价值由保险公司确认,收货时并不需要查看货物发票。

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发票,我们依然可以承保,但理赔时需要货物所有人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实际价值,比如原始购买凭证。

由于三方都拒绝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其元表示,“非定值保险合同”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其特点是,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张其元指出,之所以需要这种非定值保险合同,主要是因为保险生效到保险事故发生期间,保险标的的价值可能发生变化,例如车辆折旧等。等到事故发生后再定价值,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这种保险形式有两个明显弊端:投保人为了获得超值赔偿,可能虚报标的物价格,超额投保;因为超额投保部分免赔,所以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会鼓励、甚至诱使投保人超额投保。

张其元建议,快递贵重物品时,委托人要保有货物发票等单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快递时最好选择“定值保险合同”,让保险公司事先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按照双方认可的价值收取保费。

张其元还提出,目前我国快递的赔偿依据是邮政法,即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运费的3倍,或由快递公司限定一个最高赔偿额。“邮政法出台背景是针对国营的邮政业,而现在快递业多属民营,不应适用该法,而应依据合同法处理。”他认为,只要委托人能够证实货物实际价值,快递公司就应该“照单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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