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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诉大智慧风格抄袭 后者称应鼓励学习
2012-07-05 21:19:33  出处:   编辑:ChrisR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昨日,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彭博状告“大智慧”一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彭博认为,“大智慧金融投资家”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无论是在软件风格还是硬件终端上,都和“彭博专业服务”极为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智慧驳斥,大智慧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以及销量都超过彭博,排名第一,没有不正当竞争的必要。

原告

软件风格等抄袭彭博

原告Bloomberg L.P.(彭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于1986年。1995年1月,彭博在上海成立新闻分社,并在之后获得中国涉外经济信息发布机构批准证书。彭博也在中国推出了金融信息服务,同步报道中国市场的实时行情。

彭博在诉状中表示,近期注意到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正在销售名为“大智慧金融投资家”的金融信息服务产品,而该产品无论是在软件风格还是硬件终端上,都和“彭博专业服务”极为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产生彭博和大智慧具有特定联系的误会。彭博称,该服务不仅在软件界面上使用了特有“装潢”的风格,还专门向惠普公司定制了特有“装潢”的硬件终端(包括双屏显示器和键盘)。

为此,彭博认为,原被告同属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大智慧明知彭博及其“彭博专业服务”具有知名性,仍故意模仿彭博商品(服务),使彭博显著性优势被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彭博提出判令大智慧停止侵权、在中国国家级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0万元等5项诉讼请求。

被告

显示器上张贴公司标签

在昨天的庭审中,大智慧的代理人表示,彭博是全球知名企业,但不代表涉案的“彭博专业服务”也具备知名性。而在中国市场上,大智慧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销售量方面都要超过彭博,是排名第一的企业,没有不正当竞争的必要。

对于彭博方面昨天当庭出示的多份用以证明涉案产品构成近似的证据,大智慧方面的代理人称,虽然双屏显示器也通过惠普定制,但在金融信息行业里,这并不算特种装备,而且还特别张贴了大智慧的LOGO。此外,软件界面提供的资讯同样来自公共领域,彭博不具备独占性。代理人表示,金融信息服务的客户都是具有一定素养的专业客户,对于年收费接近20万元的“彭博专业服务”和年收费3.5万元的“大智慧金融投资家”不会产生混淆。

记者注意到,大智慧的代理人驳斥了彭博的诉请,但在庭审时对彭博的创始人、纽约现任市长布隆伯格表达了一定的敬意。该代理人解释道,虽然布隆伯格开创了行业先锋,但对于大智慧而言,在与彭博等金融信息服务商的竞争中参与学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获得鼓励,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垄断,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由于大智慧方面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文/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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