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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农村妇女张芸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她一气之下将雇主的一部手机藏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没想到这部手机居然是价值6万多元的天价手机,据此,郑州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芸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引发热议。
盗窃他人财物,理当严厉追究法律责任,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量刑适当的问题。
依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10年以上徒刑。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到1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张盗窃手机价值6万元,法院据此认定张的盗窃数额已达到“特别巨大”,处以10年重刑。这种貌似在法条上斗榫合缝的判决,果然公正吗?
首先,是手机的估价问题,也就是这起盗窃案的案值。涉案的Vertu手机虽然是高端机型,但电子产品的折旧很快,目前这部手机还值那么多钱吗?
其次,法律的严谨,不等同于冷漠、机械,更不是说法律应背离世事人情。张芸在雇主一个多月没发工资的情况下,错误地想到了偷雇主一部手机“补偿”自己,这种“盗窃”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也较小。这种“盗窃”跟惯偷入室盗窃、公共汽车上的扒手明显不是一回事,在量刑上也应有所区别。
而且,张芸是一名农村妇女,在她的印象中手机只是一两千块的东西,与拖欠她的44天的工资基本相当,包括笔者在内有多少人之前知道一款手机能价值数万元?反过来说,张只是用不正确的手法,要回与自己工资相当的财物,如果知道那部手机价值几万,可能不会下手。本案属刑法理论所谓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张的处罚因依据其偷手机时的主观认识——她的犯罪故意只及于她以为的“那个值一两千块的手机”。
正义不是僵硬的,所以还有“校正的正义”,这样才能避免因为有限的法条无法涵盖形形色色的现实案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所以,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前,许霆ATM案就适用了这一原则“法内施恩”。这才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刑罚得中,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所谓“正义”,无非是给予一个人应得的赏罚。保姆偷窃雇主,显然违法,应予惩罚;但雇主拖欠工资在前,而天价手机也明显超出了一个保姆的认知范围,这些因素应体现在判决的权衡中。正义,绝不是机械地拼装法条。(文/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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