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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
2012-03-02 20:50:25  出处:快科技 作者:上方文Q 编辑:上方文Q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今天发表公告,以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批准了西部数据对日立环球存储的收购交易。

商务部在公告中详细回顾和解释了对此次收购的审查过程,然后从九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竞争分析,包括集中交易和相关市场、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和对消费者影响、市场进入、对相关商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最终认为该交易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商务部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西数、日立与其全资子公司Viviti Technologies Ltd.应当履行多项义务,包括在相关市场上维持Viviti作为一个独立的竞争者存在、西数和Viviti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产能产量、西数和Viviti不得实质性改变此前的商业模式并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两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西数和Viviti要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西数须在六个月内向第三方剥离Viviti主要3.5英寸硬盘资产,等等。

商务部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9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2-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1年4月2日,商务部收到西部数据收购日立存储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5月10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硬盘驱动器(以下简称硬盘)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6月8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9月7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11月6日。11月1日,西部数据以案件事实产生重大变更为由申请撤回申报,商务部审查后予以同意,审查程序终止。11月7日,商务部对西部数据重新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7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6日。

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下游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实地调研了生产企业,向客户、行业专家了解了相关产品、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交易模式、市场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委托专家对此项集中的竞争影响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及其相关规定,商务部对此项集中涉及的硬盘行业市场状况、采购模式、产能利用、产品创新、买方议价能力、市场进入和集中对消费者影响等内容进行了审查,考虑了在上述相关商品市场中此前发生的交易、特定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综合评估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一)集中交易和相关市场

根据西部数据、西部数据爱尔兰公司(西部数据全资子公司)、日立公司和Viviti Technologies Ltd.(日立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Viviti公司)签署的《股权购买协议》,西部数据将收购Viviti公司全部股权。西部数据是从事硬盘等数字存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Viviti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直接持有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Netherlands B.V.公司,并通过该公司间接持有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Singapore Pte.Ltd.等公司从事硬盘业务。

硬盘是以磁存储技术为基础的存储设备,通常作为计算机和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中最重要的辅助存储介质使用。硬盘与固态硬盘、闪存等其他辅助存储设备在容量、价格、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硬盘市场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按终端应用不同,硬盘市场可以分为企业级应用、台式电脑应用、便携式电脑应用和消费电子产品应用等细分的相关商品市场。硬盘的采购和供应在全球市场范围内展开,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二)市场状况

经调查,商务部发现硬盘市场呈现以下特征:

第一,市场集中度较高。近二十年来,硬盘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目前,在硬盘市场上仅存希捷、西部数据、日立存储、东芝和三星5家生产商(2011年12月,商务部批准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但要求三星硬盘作为独立的竞争者继续存在)。2010年,上述5家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约为33%、29%、18%、10%和10%,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

第二,硬盘产品同质化明显。各硬盘厂商的硬盘产品之间差异不大,下游用户能在较短时间内转换供应商,且成本很低。

第三,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和主要买家数量均较少,产品同质化明显,竞争者对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生产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均比较了解。硬盘厂商能凭借相关事实和经验确定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或价格区间。同时,硬盘厂商经常共用相同的分销商,通过分销渠道了解其他品牌硬盘产品信息较容易。

第四,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产品的主要下游客户。硬盘产品销售主要包括对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销售和经过分销商向下游用户的销售,其中大型电脑生产商是硬盘的主要客户,其与硬盘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决定了硬盘的市场价格。

(三)采购模式

为获得并保持竞争性价格,大型电脑生产商在硬盘采购中通常采用不公开竞标方式,按季度同多个硬盘生产商进行双边谈判。为保证供应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大型电脑生产商最终将总需求按照价格等因素在2至4家硬盘生产商之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单次竞标中,最具竞争力的要约一般会获得较大订单份额,次之会获得较小订单份额,再次的可能拿不到订单。这种采购模式促使硬盘生产商为了获得订单和获得更大的订单份额而竞争。因此,维持大型电脑生产商目前的采购模式对保持硬盘市场的竞争非常重要。

(四)产能利用

调查发现,硬盘行业产能利用率较高。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所有硬盘生产商的产能利用率均持续上升。2010年第四季度全部5家硬盘生产商的平均产能利用率约90%,剩余产能有限。2011年的泰国洪灾导致部分产能暂时无法利用,市场供应进一步紧张。

(五)产品创新

调查发现,创新对硬盘行业影响重大。率先推出创新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在其他竞争者推出同类产品后,该产品利润率即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需要通过不断创新降低成本,创新是硬盘生产商的重要竞争手段。调查还发现,硬盘市场的竞争是维持产品创新的重要前提,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将显著降低硬盘生产商的创新意愿和创新速度。

(六)买方议价能力和对消费者影响

调查发现,硬盘厂商主导下游分销商的销售价格,分销商对硬盘厂商不具有抵消性的购买力量。对于大型电脑生产商,硬盘厂商的涨价如不是针对特定企业,一般不会遭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反对。大型电脑生产商有能力通过提高电脑产品的价格,将硬盘价格的上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因此,缺乏行使抵消性购买力量的意愿。最终消费者高度分散,对硬盘和电脑价格的上涨没有议价能力。

受2011年泰国洪灾影响,西部数据硬盘产能受损并率先提高硬盘价格。此后,包括交易双方在内的其他硬盘厂商也提高了产品价格,部分硬盘产品涨价幅度超过100%。调查发现,在其他条件未见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个人电脑的销售价格相应上涨,电脑生产商将硬盘价格上涨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

(七)市场进入

调查发现,知识产权及其他专有知识对硬盘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非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和技术队伍构成进入该市场的实质性障碍。规模经济在相关市场中同样重要,新进入者如无法达到一定的生产和销售量则无法生存,而要达到相应规模则需要高额的生产、研发和市场开拓投资,潜在风险巨大。近十年来,没有新的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据此,商务部认为硬盘市场进入难度很大。

(八)此项集中对相关商品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

在硬盘市场,交易双方都是重要的生产商。鉴于前述大型电脑生产商的采购模式,此项集中将减少一个重要的竞争者,加大了剩余硬盘生产商均获得订单的机会,削弱了采购过程中硬盘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压力。西部数据和日立存储均是相关市场内的重要创新者,此项集中将增强交易双方通过推迟新产品投入市场时间、延长原有产品生命周期等方式放缓创新速度的可能性。同时,由于硬盘市场透明度较高,硬盘厂商有能力预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此项集中也将进一步增加市场竞争者通过协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目前,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个人电脑消费国之一,此项集中将对中国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九)审查结论

综上,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在审查期间,商务部向申报人指出了本项集中将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就如何消除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申报人先后提出了多个解决方案,并向商务部提交了欧盟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的书面文件。经评估,商务部认为,申报人提交的最终解决方案,包括按照欧盟要求向独立第三方出售Viviti公司全部3.5英寸硬盘资产内容的解决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审查决定

审查认为,西部数据收购Viviti公司对硬盘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西部数据(包括西部数据及其关联公司,下同)、日立公司和Viviti公司(包括Viviti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同)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集中完成后,在相关市场上维持Viviti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竞争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维持Viviti公司交易前的状态,确保Viviti公司维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独立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采购、营销、售后、行政、财务、投资、人事任命等方面。为确保上述独立性,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事先制定保障措施,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集中完成后,Viviti公司应当继续使用既有的生产线和相关生产团队生产硬盘产品,并由原销售团队以HGST生产商的名义(交易完成后,Viviti公司直接持有的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Netherlands B.V.公司及项下的关联公司中的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或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将改为HGST),以交易前使用的TRAVELSTAR 和ULTRASTAR品牌,以独立和合理的定价机制继续独立销售硬盘产品。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互不沟通或干预对方的生产、定价和销售等事宜。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事先制定保障措施,特别是双方应当建立防火墙,确保双方不会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成本、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上述措施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对Viviti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任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监督受托人,其中涉嫌损害两公司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间竞争的,应当事先报商务部批准。双方应当事先制定保障措施,特别是应当建立防火墙,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各自维持相互独立的研发机构。双方可在硬盘产品研发方面进行合作,以提高双方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但不得以此沟通竞争性信息、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就研发合作事项事先提交具体方案,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等事项均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产能产量。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产品的产能和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不得实质性改变此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两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将以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在满足(一)条件的基础上,西部数据承诺,在本审查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第三方剥离Viviti公司主要3.5英寸硬盘资产。剥离上述资产的交易,按照《反垄断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西部数据应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西部数据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24个月后,西部数据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西部数据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西部数据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西部数据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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