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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对待金钱的方式与态度
4.1 金钱不等于罪恶,但金钱绝对不是彰显和证明黑客能力的标准。
4.1.1 黑客获得金钱的方式不应通过窃取普通公众的劳动成果获得。
4.2 通过漏洞挖掘等技术手段获得金钱收入应当评估相关技术被运用的社会风险。
4.2.1 社会普通公众的隐私权,尤其是儿童与未成年人应当得到保护。以买卖社会普通公众隐私信息为目的的活动不是黑客行为。
4.2.2 应对给予金钱收入的对象给予谨慎的评估。
4.2.3 网络社会组织应将由此获得的收入主要用于组织使命建设。
4.3 COG鼓励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开源与共享而不是用金钱作为衡量。
第5条 传播
5.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谨慎考虑如何处理黑客技术的传播。
5.1.1 黑客文化和技术的传播行为应当遵循符合黑客精神的使命和目标。
5.1.2 黑客技术的传播行为应当提供必要的风险警告。
5.1.3 应尽量避免在无法评估风险的公众场合或网络场所谈论具体的黑客技术细节。
5.1.4 应妥善保存可能带来社会风险的黑客工具或资料。
5.2 应当对传播行为特别是黑客技术传播建立一定的监测和评价依据。
5.2.1 应当对传播行为进行自我监测和评估。
5.2.2 应当基于对传播行为有效的评估和监测方法进行修订。
5.2.3 传播行为应当反映目标受益对象和可能的相关方的反应或反馈。
5.2.4 应当根据传播行为的需要,确定是否邀请社会公众评估,或进行第三方评估。
5.3 应当妥善安全的保存完整的黑客技术传播过程记录,如无法保证,则应评估传播过程失控的风险与社会影响等。
第6条 人员
6.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人员应当力求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6.1.1 过多不能解读黑客精神的儿童或未成年人。
6.1.2 鼓吹极端主义、暴力、动物虐待、环境破坏与种族主义。
6.2 应当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员交流。
6.2.1 应当使志愿者/爱好者准确、清晰地了解黑客的使命和价值观、研究的内容、技能要求、时间投入、工作环境(包括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并清晰地表明其的义务性质以及可能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第7条 信息分享
7.1 任何声称自己为黑客并承诺遵守《COG黑客自律公约》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应当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互联网安全资讯,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7.1.1 使命和服务领域,以及用使命和目标对个人或组织的表现所进行的评估。
7.1.2 个人或组织对黑客精神的理解与认识及状态。
7.1.3 黑客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目的、动机和活动细节,对可能被媒体误解或误导的报道予以纠正。
7.1.4 可能危及公众网络安全的预警。
7.1.5 其他可能有利于互联网传播和信息流动的资讯与知识。
7.2 黑客不应仅局限在封闭的领域交流,而应当适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和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
7.2.1 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明确对公众开放的信息范围和沟通途径。
7.2.2 应当建立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以便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获取提高信息网络通讯和隐私保护能力。
第4节 加入COG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加入COG的个人或网络社会组织,须提交:
1. 有符合黑客精神与定义的明确使命,以服务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声明。
2. 有COG现有成员或业界2名以上声誉良好的专业人士推荐信。
3. 自行独立撰写的加入COG申请与遵守《COG黑客自律公约》的承诺书。
4. 任何形式的证明符合《COG黑客自律公约》且允许COG公开的资料。
5. 任何形式的允许COG公开的照片或图片。
公约起草人:老鹰 鹰眼安全文化网(鹰盟)
2011年9月9日第一版 9月13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15日 COG筹备委员会经过最后的讨论与修订,最终决议通过该项公约并向公众媒体公布,投票人名单如下:
绿色兵团的shutd0wn、0x557的la0wang、中国鹰盟的创建者老鹰、红客联盟的创建者 li0n、网络力量的创建者c0ldface、绿色兵团麒麟站的创建者liwrml、红狼小组的amxku、
T00ls oldjun、T00ls XSSER、绿色兵团isbase站创建者isbase、邪恶八进制的创建者冰血封情、Feelids代表风宁、绿色兵团s010ist、绿色兵团创建者good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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