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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群发短信首次被判刑
2011-03-29 16:45:47   编辑:Ruskin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无证群发短信的行为首次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说今后无证群发短信都要被判刑呢?据报道:今天上午,4名未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群发短信的男青年被西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4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法院查明,开办广告公司的周某、邵某和供职于一家科技公司的徐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和委托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群发各类信息。周邵二人的经营数额达到20余万元,徐某达到30余万元。马甸邮币市场摊主向某发送短信数量最大、涉案数额最高,达到34万余元。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4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周某有自首情节,邵某有立功表现,徐某是从犯,因此4人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最终,向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周某获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邵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徐某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宣判之后,几名被告人当庭没有对判决提出意见。由于是首例群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此案在开庭时曾经备受关注,控辩双方在法律依据上分歧很大。4名被告人的律师均作无罪辩护,认为在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群发短信的规定,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判后解释说,此案在定罪认定上非常谨慎。由于群发短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应取得经营许可。未获许可经营的,是违法行为。虽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涵盖群发短信行为,但非法经营罪中有一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认定比较宽泛。加之4人非法经营数额都已达到二三十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追诉立案标准。

那么是不是说今后无证群发短信都要被判刑呢?法官表示,认定是否犯罪还要考量违法人员的经营数额,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罪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宣判后,一名被告人家属哭出声来。其他家属也念叨着“太冤了,太冤了”。“我们孩子还没有成家,求你们不要公开他们的名字和照片。”周某和邵某的妈妈恳求记者。对于儿子获刑,两位母亲十分不解:“他们没做什么啊,不就是发点短信吗。怎么就判刑了呢?”(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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