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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4月28日消息,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王某曾任某公司任项目经理,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王某失职懈怠,不配合部门间工作,多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次月,王某找到了新工作,新单位向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邮件,载明双方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9000元,要求王某于月底办理入职,入职时需提交离职证明原件等材料。
王某与原公司多次沟通请求出具离职证明,但均被拒绝,最终王某未能向新公司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向其发送《不予录用通知》邮件。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经济损失174000元等。
原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具备离职证明的基本要素,无需另行开具离职证明且不同意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公司向王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并非客观记载,从形式、内容及功能上均无法替代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故对于王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自身对能够持续履行新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心理预期,结果却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在此情形下,王某主张6个月的待业收入损失174000元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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