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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河边洗拖把坠亡家属索赔91万 一审二审均驳回
2026-03-26 14:53:27  出处:快科技 作者:落木 编辑:落木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复制对文章内容进行纠错纠错

3月26日消息,据“法治进行时”近日报道,2024年10月26日傍晚,江苏无锡市惠山区68岁的刘某在当地某街道河道台阶洗拖把时,雨天路滑不慎坠入河中,虽经路人及时救起送医,最终仍因伤势过重离世。

以后,其家属以“河道未设护栏、无警示标识,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为由,将河道管理单位与街道一并告上法庭,索赔91万余元。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气象记录、救援人员笔录、河道管理方的履职记录、事发地点现场照片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

最终明确,河道台阶湿滑属于自然环境常见风险,不构成管理缺陷;未加装护栏并非法定强制义务,且当地全区类似亲水台阶有六千多处,全面改造需近亿元,管理部门年度预算仅能覆盖基本清淤,客观上难以全面加装防护;现场警示牌距离符合规范,已尽到基本提醒责任。

并且,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雨天河边台阶湿滑的风险,却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悲剧本质是个人疏忽导致,属于“自担风险”范畴。

最终判定,河道管理方已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其管理行为不存在过错,刘某的死亡系自身疏忽导致,与管理方的履职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满,遂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家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管理方存在过错。

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河道管理单位及街道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老人河边洗拖把坠亡家属索赔91万 一审二审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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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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