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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12月22日消息,抵押车虽然便宜,但因无法过户和复杂的债权关系,个人购买后存在车钱两空的风险。今日,山东高法就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9月,赵某某在直播中看到孙某某售卖二手车,其中一辆6.9万元的本田抵押车吸引到了他。
赵某某联系孙某某现场看车,孙某某明确告知了赵某某该车为抵押车,并出示了相关抵押手续。
双方随后签订《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孙某某将涉案车辆“转押”给赵某某,协议第九条明确写明:
购买车辆前甲方已向乙方告知该车辆为抵押车辆,甲方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转让给乙方,存在权利所属瑕疵,有被其他债权拖车的可能性,乙方知晓该车辆权属等情况,自愿同意并接受由此带来的风险以及造成的个人损失;
同时合同中手写部分内容“此车是抵押车,乙方知道风险自己自愿接受”已经捺手印确认。当日,赵某某向孙某某转账69000元将车开走。
赵某某称,涉案车辆于2024年10月2日被他人开走,并于2024年10月28日发现涉案车辆被某车行再次对外公开售卖。
赵某某认为孙某某涉嫌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购买前即已明知车辆系抵押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抵押车辆的转让。
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现赵某某主张解除涉案转让协议书、退还车款的理由仅是其所称的案涉车辆被他人开走,其认为是孙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已被他人占有控制,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孙某某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
对于抵押车可能带来的风险,无论个人主张权利,还是相关机关单位依法行使权力,赵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应该知晓。
但其仍以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低价购买涉案车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亦应由赵某某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后续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