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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消息,被狗追撞树上不慎致身亡,那么狗主人需要担责吗,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据“看看新闻”报道,去年8月6日17时许,男子许某与徐某各自携带一条宠物狗,骑电动车出门,当时两个人都各自把自己养的宠物狗放在踏板处,且均未提前做好安全固定措施。
17时53分,许某突然加速超越徐某后,徐某车上的狗见状,突然从电动车的踏板处跳了下来,并一直在追赶许某所骑的电动车。
许某发现后,不时往后看,注意力分散导致撞上了路边的树木当场死亡,后经交警确认,事发时,许某的车速为37公里每小时,属于超速驾驶电动车。
案发后,许某家属认为,如果徐某所饲养的狗不去追许某,许某就不会发生意外,所以狗主人徐某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但徐某却认为,狗去追许某不是为了咬人,而且,狗也追不上许某,是他自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驾驶义务并超速驾驶,才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其本人。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许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理由以下:
第一,许某作为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要谨慎驾驶,注意前方的路况,可许某在骑行的过程中,却多次往后看,存在过错。
第二,超速驾驶是属于违法行为,亦属于过错行为,而且,超速骑车直接影响撞击力度,这是造成许某死亡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是许某超速骑行并超越徐某的电动车后,徐某车上的狗才跳车追赶的。
第四,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宠物狗能够对许某产生非常紧迫的危害性,应承担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许某承担80%的过错责任,狗主人徐某承担2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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