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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400万开发游戏仅赚1.7万被起诉 开发商:BUG在所难免
2017-11-14 12:21:21  出处:快科技 作者:随心 编辑:随心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近年来,《阴阳师》、《王者荣耀》、“吃鸡”等游戏的大卖让投资者看到了游戏市场的巨大潜力,然而,游戏开发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而游戏面世后能不能赚钱还很难说,风险不容忽视。

日前,海淀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游戏运营商起诉游戏开发商的合同纠纷案。涉案游戏投入了400万元,收益却仅有1.7万余元。

甲公司诉称,其与乙公司签订《A游戏独家代理运营协议》,约定由乙公司负责游戏的技术开发,甲公司负责游戏的开发投资(包括版权金300万元及预付款500万元)、营销及运营。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400万元。

但在游戏测试过程中,乙公司提供的游戏版本多次出现闪退等问题,导致上线进度拖延严重,最终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游戏上线测试共计收益仅1.7万余元。故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版权金、预付款40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

乙公司辩称,其依约交付了游戏版本,合同履行进度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并非乙公司迟延。根据第三方渠道出具的测评结果,乙公司开发的游戏具有引入以及推广的价值,预估在平台营收上能达到B级表现。测试中出现的小型问题不影响游戏的基本功能和运行,计算机软件开发出现此类问题是极为正常且不可避免的。

乙公司已及时修复,且游戏尚处测试阶段,测试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多的发现和改进问题。乙公司为游戏开发共计支出成本450余万元。甲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停止租赁服务器、公布停服公告,导致协议履行不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对游戏的持续改进、更正行为是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第三方渠道对游戏的评价在基本面上是肯定的,双方以实际行为对合同进行了协商变更并确定了新的运营时间,故对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交付的游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逾期交付游戏、拖延游戏上线进度并以此作为合同解除主要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应确认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鉴于双方均为合同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综合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最后,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退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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