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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李某称,今年2月份,其通过手机APP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
随后,李某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诉称,其通过手机下载了被告公司运营的APP,该APP主营共享电动车业务。李某在实名注册后,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在对APP扫码使用时,并未提示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
事故发生后,车辆经鉴定为机动车,质量及速度已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且车辆无号牌无行驶证。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致使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公司应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其公司是合法运营的公司,手机APP下载使用时提示16周岁以下禁止骑行,尽到了提示的义务,而原告已满16周岁,本身存在过错。
另外,被告公司对车辆系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同批次车辆已有办理行驶证和登记号牌的,行驶证上认定为非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的效力更高。与涉案车辆相同批次的车辆牌照陆续在发,因为量太大,涉案车辆暂时没有牌照,并非无资格上路;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认定事故的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