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无论进口食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只要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外包装上添加中文标示,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就可以请求退款退货及十倍赔偿。
据海淀法院通报,2016年6月1日,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日本清酒,共计6500元。随后发现,此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未张贴中文标示。
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虽然没有中文标示,但只是违反了规定,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当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及机打小票一张,被告公司亦认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食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退货退款、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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