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50万拍摄《台囧》,但该电影并未上映,出资人孟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先生退还50万及利息。
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孟女士诉称,2014年6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50万元投资电影《台囧》,被告应将上述款项用于该电影,原告享受经营电影《台囧》项目的利润分红。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5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但之后,原告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也未按期投资电影《台囧》,直至现在,《台囧》电影也未上映。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到2016年7月25日为28069元),合计为528069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