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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彻底悲剧!中国公司获得iPhone商标权
2016-04-30 18:33:13  出处:快科技 作者:雪花 编辑:雪花   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iPhone手机已红遍大半个中国,而且几乎所有人都顺理成章地认为这个商标只属于苹果独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苹果彻底悲剧!中国公司获得iPhone商标权

法制日报报道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最终审判,在新通天地与苹果争夺"IPHONE"商标权一案中,苹果败诉,也就是说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

这个判决让苹果很是悲剧,由于这已经是最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所以最终的事实也就是如此,苹果中国只有遵从。

回顾整个案件:

在最初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诉中,苹果认为,“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法院给出的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以现在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致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

这样的结果显然是苹果不能接受,随后他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为此,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源头: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

对于这样的结果,代理此案的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排除了苹果公司独占“IPHONE”商标的垄断诉求。被强大对手雪藏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于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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