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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散伙争网店 没“法”办
2012-09-26 21:53:18   编辑:上方文Q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随着网上交易的增多,涉及的虚拟财产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争议也与日俱增,但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导致纠纷解决起来异常麻烦。据报道,为了争夺淘宝网上开设的热门网店归属权,一对离异夫妻今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簿公堂,成了又一件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法庭上,双方对于网店财产能否转让、分配各执一词,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空白。

空姐代购开热门网店

今天二审开庭,男方王先生来到了法庭,而女方吴女士并未到庭。吴女士2007年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去年11月,王先生和吴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今年3月,王先生到法院起诉吴女士,要求将婚后开设的淘宝网店“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转到自己名下。

记者了解到,吴女士是一家外国航空公司的空姐,因周围朋友经常托她在国外购买婴儿奶粉等母婴用品,吴女士意识到进口婴儿奶粉和母婴用品在国内很受青睐,就于2008年5月,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了 “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

因为网店以空姐代购为招牌,很快就吸引了大批买主,好评率和信用度也越来越高,不久便获得了两颗皇冠的信用等级,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商铺,其营销模式也转为直接通过海关从国外进口奶粉。2010年,吴女士的丈夫离开原单位,与吴女士的母亲一起打理网店。去年11月,王先生和吴女士离婚,这家网店也进入夫妻财产划分的清单。

今年3月12日,王先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到法院起诉称,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淘宝网店“飞来飞去”归男方所有,而在3月初,离婚后的吴女士将网店的密码、支付宝密码客服、旺旺的密码都修改了,王先生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

王先生称,从离婚后到今年3月6日期间,吴女士从支付宝账户提现110余万元。按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吴女士已经多拿走了90多万元。王先生起诉要求吴女士返还908694元、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店实名变更为王先生。

男方否认使用家庭暴力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吴女士在一审中表示,她是在王先生多次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而且离婚后,王先生也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向她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归还个人婚前财产10万元,以及分割库存商品款40万元,吴女士同时提起了反诉。

对于家暴指控,王先生今天当庭予以否认:“人在做天在看,我没有威胁签署协议,签署协议当天和过程中都是平平淡淡的,协议也是她起草。我如果使用了暴力,那还签协议书干吗?直接要过来网店的密码我不就能用了吗?”

在一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的婚姻生活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并据此认为不足以认定吴女士是在胁迫的状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归王先生使用、经营。

吴女士一方上诉认为,吴女士是因胁迫陷入极度恐惧,故举证相对具体实施行为而言有些困难,而一审法院仅从庭审询问过程,认为双方各自完全独立,无控制或者服从的关系,并以此作为“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系在胁迫的状况下签署离婚协议书”的依据,从而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是显失公平的。

女方称网店不属共同财产

对于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属男方,吴女士上诉称,“飞来飞去”网店由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其关联的支付宝、手机、招商银行储蓄卡、淘宝客服旺旺也都是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将网店转给王先生经营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

王先生一方对此表示,在原审法院调查中,淘宝网店表示尊重法院判决,网店的实名制可以基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淘宝网表示技术上不存在问题。

吴女士的另一位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表示,淘宝网店的显著特点就是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和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淘宝网店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同时也成为淘宝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

根据淘宝店主与淘宝公司签订的合同,淘宝网店需实名注册,每个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该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所以,虽然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而王先生一方认为,虚拟商店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虚拟财产处于立法空白

在目前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夫妻双方诉争的共同财产,除了像本案中所涉及的网络商店形式,有的离婚诉讼中还要争“开心农场”、网游装备等等。然而,由于立法稳定但滞后的特性,这些新鲜事物仍然处于立法空白的地带。

据记者了解,在王先生提起索要网店的诉讼后,法院依王先生的申请,要求淘宝网对“飞来飞去母婴用品店”进行了封店。这家网店到现在已封了半年之久,无论法院判决最终这家曾经热门的网店归属哪一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目前都已受到了极大损害。

法律人士建议,最高院应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对虚拟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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