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评论(0

专家说百度版权危机:共享不能扼杀创造力
2011-03-30 08:02:23   编辑:永辉     评论(0)点击可以复制本篇文章的标题和链接

对于百度与作家们之间的纠纷,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经常用百度文库的会默默的支持百度,而喜欢纸质书或者全力维护版权利益的人会支持这些敢于挑战百度的作家们,看看《南方都市报》中第三方专家是怎么说的吧。

百度最近似乎惹上了不小的麻烦。

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0名作家联名要求百度文库停止对自身的侵权行为,组织者之一沈浩波在其博客上贴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中国有个百度网,百度网有个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24日,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方面就文库版权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作家代表向百度表态抗议。26日,百度向作家道歉并承诺三天删除全部侵权文档。前日,适逢一年一度的中国IT领袖峰会在深圳大梅沙举行,百度CEO李彦宏回应此事称:“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文学界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名伸张“作者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别有意味的事件;而百度在此之前的高调及其之后的迅速退缩,也折射出了某种兹事体大的严肃性。作家们公开将百度文库直呼为“贼”,无疑占据着绝对的道德优势。然而从法理上说,需要弄清楚资源共享的侵权责任问题。

现代各国的相关法律普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无罪推定原则。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通常没有能力事先进行专业的内容审核,所以默认为其对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不知情,一般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来约束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这就是著名的“避风港原则”,长期被当作百度文库及诸多影音共享网站传播盗版作品的挡箭牌。由于海量信息的版权主张与举证需要极高的时间成本,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讨债游戏中,善打时间差的老鼠几乎注定是赢家,而猫们永远只能疲惫不堪地追在后面。

且慢,对付避风港其实也并非毫无办法,那就是著名的“红旗原则”。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机动车法案》:为避免功率巨大的蒸汽机车危害交通安全,规定公路上的机动车须配备一名旗手,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其所确立的原则后来被美国版权法修正案采用,也被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借鉴,后者规定ISP在“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才免除侵权责任。如果按照这一原则,网站便应当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主动删除或设置识别机制拒绝上传,而不能以没有收到著作者的通知作为借口而闷声发大财。

矛盾于是逐渐具体化,那就是负责内容审核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作家一方认为:百度文库即便没有直接贩卖盗版作品,但至少为偷来的东西提供了一个销赃的地摊,它若不承担审核责任便是共犯,要对协助传播盗版作品的行为付出赔偿。而百度一方认为:针对不同领域知识产品的内容审核需要复杂的相关专业技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所以对赔偿要求不予接受。

双方在道德上的交锋是作家完胜,法律层面是各有胜场,而在利益层面作家们则并无斩获。这种看来恐怕无止境的悖论式纠缠,提示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网络信息共享要建构适当的利益驱动机制,避免无私奉献的“乌托邦”理想被演绎成打家劫舍的“歹托邦”而扼杀社会创造力,法律本身不能按照“避风港原则”选择性失明,而是要结合“红旗原则”主动完善保护者的角色。因为无论如何,法律才是所有人最后的挡箭牌。

作者:孙海峰(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

【本文结束】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快科技

责任编辑:

  • 支持打赏
  • 支持0

  • 反对

  • 打赏

文章价值打分

当前文章打分0 分,共有0人打分
  • 分享好友:
  • |
本文收录在
#快讯

  • 热门文章
  • 换一波

  • 好物推荐
  • 换一波

  • 关注我们

  • 微博

    微博:快科技官方

    快科技官方微博
  •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快科技

    带来硬件软件、手机数码最快资讯!
  • 抖音

    抖音:kkjcn

    科技快讯、手机开箱、产品体验、应用推荐...